一. 总则
第一条 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,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《综合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。
本制度所指工资,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。
二. 工资结构
第三条 员工工资由固定工资、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。
第四条 工资包括:基本工资、岗位工资、技能工资、职务津贴、工龄工资。
第五条 固定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岗位、资历、学历、技能等因素确定的、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。
第六条 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、工作绩效及安全生产、产品质量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,属不固定的工资报酬。公司将根据工作、绩效情况随时调整。
第七条 员工工资总额由各部门负责人按规定核定报总经理审批。部门经理、部门负责人每月对员工进行考核,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并报人事主管审核、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发放。
第八条 员工工资代扣除项目包括:个人所得税、代扣社会保险费及代扣的其它费用等。
三. 工资系列
第九条 公司根据不同职务性质,分别制定管理层、职能管理、项目管理、生产、销售、特殊工种(包括劳务、实习工)六类工资标准。
第十条 管理层标准适用于公司总经理、副总经理(总监)。
第十一条 职能管理工资标准适用于从事行政、财务、人事、质管、等日常管理或事务工作的员工。
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工资标准适用于各部门主管及部门成员。
第十三条 生产工资标准适用于生产部从事生产一线工作的员工。
第十四条 营销工资标准适用于销售部销售人员
第十五条 全员工资适用下列标准:
执行董事: (待定)
总经理(总监):(待定)
副总经理(副总监) 例: 基本工资十岗位工资十津帖
部门主管,(部长):基本工资十岗位工资十津帖
生产区长:基本工资十岗位工资十绩效十津帖
副区长:基本工资十岗位工资十绩效十津帖
部门文员:基本工资十津帖
销售人员 基本工资十各种津帖十销售提成
生产操作工:基本工资十津帖
实习(见习)人员:
劳务(雇佣)合同中的高管人员,可参照上例工资执行,具体标准由执行董事决定
劳务(雇佣)合同中的部门主管以下人员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标准,暂时无法确工作量的可分下列三个等级标准按日计算,实行月发工资:
日60元 80元 120元
劳务派遣、承包人员依合同约定核算。
第十六条 职能部门普通员工考核由其部门主管负责;部门主管考核由其主管副总负责;劳务人员、劳务派遣、 承包人员考核由其部门主管负责考核,报公司主管审定。